公司注册后章程可能存在的3大问题及解决方案
公司注册章程是一个公司组织与行动的根本准则,它既是注册公司成立的基本,也是其赖以生存的灵魂。然而就是这样一份极其主要的法律文件,目前绝大部分公司章程都是采取工商局供给的固定范本。因此目前许多公司章程中都存在着以下3大法律问题:
问题一:公司章程大批照抄照搬公司法规定,而没有依据自身特色、实际情形制订切实可行的章程条款,对许多主要事项未进行详细规定,造成可操作性不强,制订出来后往往被忘记。
问题二:公司章程有的条款内容不符合《公司法》精力,甚至涌现剥夺或变相剥夺股东固有权的情况,对诚信责任强调不够,对公司管理层权限边界定义不够清楚,无法有效掩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还给公司正常运作带来不利影响。
问题三:绝大多数公司章程几乎相同,差别仅仅表示为股东的姓名、住所、资本范围等方面,千篇一律。这一问题的涌现很大水平上也是由于各个公司章程都在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规定所导致的。
上述问题使得原来主要的自治机制在面对公司与股东的争议、股东之间的争议、公司与高等管理人员的争议时形同废纸。令其施展不了多大作用,反过来还强化了人们的对章程的不准确认识。下面通过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可自由商定的事项来谈谈解决计划,下述这几点均可在公司章程中自由商定:
1、股东持股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对于该问题,公司法并未明白规定可由公司章程另行商定,但司法实践已经认可上述商定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领域。
2、分红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股东依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依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部股东商定不依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不依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司章程可消除股东资历的继承
自然人股东逝世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可另行商定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部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部股东另有商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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