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主体有哪些?
商标注册申请主体不同,须要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材质和请求也有所不同,那么商标注册主体都有哪些呢?
一、国内申请人重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人
自然人是人在法律上的称谓。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即国民。国民从出身时起到逝世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力才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都有权力申请商标注册,当然去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人
《民法通则》中“法人”的定义为:具有民事权力才能和民事行动才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法人包含: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集团法人。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集团等组织。
二、外国申请人
依据《商标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依照其所属国和我国签署的协定或者共同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按对等原则,可以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对于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办理申请手续时视同国内申请人;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则应该委托国度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历的组织代理。
有一点须要注意,尽管商标法中只提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可以根据相干规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但实践中,外国其他组织同样可以申请。
三、共同申请人
除了单一申请人外,依据《商标法》第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共同申请人中可以全体是国内申请人或全体为国外申请人,也可以既有国内申请人,也有国外申请人。
实践中,在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它相干事项,办理手续时,港澳地域以及台湾地域的申请人是参照“外国申请人”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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